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20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20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202號聲請人 張富美 代理人 張文漢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度司催字第77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二、上開股票經本院以104年度催字第772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經聲請人於104年11月18日刊登該裁定於大業時報,已滿5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管安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5月11日
書記官陳蓉柔┌──────────────────────────────────────────────────┐│附表:104年度司催字第772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1│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股票│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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