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75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廖建霖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0年度少連偵緝字第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且本院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二十八日所為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被告廖建霖因妨害秩序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8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經辯論終結在案。嗣本院認本件有不宜適用簡式審判程序之原因,爰命再開辯論,並撤銷原裁定,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秀枝
法官鄭欣怡
法官謝當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如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