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司法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法字第13號聲請人 陳啟益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肝臟醫學研究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肝臟醫學研究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經董事會第5屆第5次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爰聲請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三、經查,財團法人肝臟醫學研究教育基金會申請組織章程及第五屆董事變更乙案,業經嘉義縣政府同意備查,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嘉義縣政府104年10月28日府教社字第0000000000號函、財團法人肝臟醫學研究教育基金會第5屆第5次董事會議紀錄在卷存查,且核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日
司法事務官林吟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4年11月3日
書記官楊國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