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繼字第10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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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繼字第10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繼字第1071號聲請人 籃貴真 上列聲請人聲明就被繼承人 籃坤男 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提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昌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7月18日
書記官李佳惠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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