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2732號
反訴原告即
被 告 詹騰崴 (原名 詹宗翰 )
法定代理人 蕭楚澐 (原名 蕭涵穎 )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世芬 律師
上列被告即反訴原告與原告即反訴被告 林印培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事件,被告即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反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4,3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
被告即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昌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