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9年度婚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9年婚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婚字第201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又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家事事件法第51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離婚等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其固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家救字第94號民事裁定駁回確定在案,而經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4,000元,上開裁定已於109年4月13日合法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稽。惟原告迄今仍未補繳上揭裁判費,有本院家事紀錄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參,是參諸前開法條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25日
家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雅莉
法官謝濰仲法官劉珊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5月25日
書記官洪大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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