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20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20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204號聲請人 許大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5年6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證券,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729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5年1月12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證券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72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5年5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姚重珍┌──────────────────────────────────────────────────┐│股票附表:105年度除字第204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葡萄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0八二NX0000000─六││1│500│││01│││││││└─┴───────────────┴──────────────┴────┴───┴────┴───┘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5年6月23日
書記官藍盡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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