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174號上訴人 司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明河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807萬9,3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5萬6,6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
書記官鄭汶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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