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0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0404號債權人 向容 債務人高塑塑膠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珮君 債務人億昌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家豪 債務人 劉誌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下:㈠債務人高塑塑膠企業有限公司、劉誌忠應向債權人連帶給
付新台幣柒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億昌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劉誌忠應向債權人連帶給
付新台幣貳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億昌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
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㈣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