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82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829號聲請人 周東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34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4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湯千慧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7月7日
書記官李心怡┌──────────────────────────────┐│附表:104年度除字第829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1│第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79ND-00000000-0│1│1000│├──┼────────────┼────────┼──┼──┤│2│第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79ND-00000000-0│1│1000│├──┼────────────┼────────┼──┼──┤│3│第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79ND-0000000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