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47號
原告 涂媄文
被告 葉雅珮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846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簡志龍
法官藍君宜
法官施添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書記官姬廣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