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47號

原告 涂媄文

被告 葉雅珮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846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簡志龍

法官藍君宜

法官施添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書記官姬廣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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