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1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替代役實施條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簡字第14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邵銘奎上列被告因替代役實施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123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邵銘奎意圖避免替代役之徵集,而應受徵集,無故逾應徵期限五日,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邵銘奎係高雄市民國109年第215梯次應受替代役徵集之替代役役男。緣高雄市政府所發之109年7月30日高市兵役政字第00000000000號109年第V215梯次替代役徵集令,於109年8月8送達至高雄市○○區○○街○○巷○○號3樓邵銘奎戶籍地,由其父親 邵錫雄 簽收後並轉告邵銘奎知悉,指定邵銘奎應於109年8月17日上午9時20分,在高雄市新左營車站1樓集合,集體至臺中成功嶺駐地報到。邵銘奎竟基於意圖避免徵集之犯意,無故逾應徵期限5日。
二、認定前述犯罪事實之依據:㈠被告於偵查中之自白。
㈡高雄市政府109年役男邵銘奎妨害兵役案件調查表、被告戶
謄本 、高雄市109年第V213梯次替代役徵集令、高雄市兵役處以109年7月8日以高市兵役政字第10970544500號函、109年應徵役男延期徵集入營名冊、高雄市鼓山區公所109年7月2日高市鼓區役字第10931071400號函、高雄市109年第V215梯次替代役徵集令、109年第V215梯次替代役部隊役男交接名冊影本。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5條之1第1項第5款之意圖避免替代役之徵集而應受徵集無故逾應徵期限5日罪。審酌被告為替代役男,竟不願善盡其憲法上所應盡之義務,而在未依法辦理延期徵集入營手續之情形下,無故未依應徵期限受替代役男之徵集,妨害國家役政之管理,所為誠屬不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復考量其犯罪之目的、情節、碩士肄業之教育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謝肇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0年2月22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黃三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2月23日
書記官林瑞標附錄論罪之法條:
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5條之1意圖避免替代役之徵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或緩徵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者,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三、緩徵原因消滅,無故逾四十五日未自動申報者。
四、拒絕接受徵集令者。
五、應受徵集,無故逾應徵期限五日者。
六、使人頂替本人應徵者。
七、頂替他人或介紹他人頂替應徵者。
八、未經核准而出境者。
九、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者。犯前項第6款使人頂替本人應徵罪,或第7款頂替他人或介紹他人頂替應徵罪在二次以上者,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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