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家非調字第49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家非調字第49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非調字第492號聲請人 黃鍾揚 代理人 葉鞠萱 律師( 法扶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欽政 間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聲請人本件之聲請,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然查本件應徵第一審程序費用2,000元(如計算書所示),扣除聲請人前繳之1,000元,聲請人應再補繳1,000元。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程序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書記官陳美玟計算書:
查相對人47年1月30日生,現年62歲,依據內政統計資訊服務網「108年臺灣地區簡易生命表」所示,新北市62歲男性平均餘命為21.25年,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推定權利存續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又依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108年度新北市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即新臺幣22,755元,故本件標的價額應為2,730,600元(計算式:22,755元×12月×10年),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應徵程序費用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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