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58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581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黃政憲 相對人即債務人統圓罐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連國酉人相對人即債務人連江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捌萬壹仟玖佰貳拾柒元,及自起至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五日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肆萬伍仟柒佰捌拾元,及自起至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五日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4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