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1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1276號聲請人蘇文相對人 陳彥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彥伯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利息起算日為民國幾年幾月幾日?(台端於聲請狀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為民國100年9月31日,9月僅有30日並無31日,如係誤載請具狀更正)
二、相對人陳彥伯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3月21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