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度附民字第5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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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附民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52號原告 楊蕖菲 被告 盧翔宇 被告 陳致安 被告 王敏熏 上列被告因100年度金上訴字第9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意聰
法官蔡國卿法官陳銘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8日
書記官吳華榮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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