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4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三三八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丙○○、乙○○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萬元折合銀元壹佰叁拾叁萬叁仟叁佰叁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萬叁仟叁佰叁拾肆元,折合新臺幣肆萬零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丁蓓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日
法院書記官陳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