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金訴字第29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金訴字第291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若妍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7020號、111年度偵字第21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關於謝若妍被訴如附表所示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謝若妍與 胡益榮 、 胡家傑 、 尹得宇 (謝若妍所涉如本件起訴書附表編號7所示部分《被害人 方玉燕 》,及胡益榮、胡家傑、尹得宇所涉部分,均由本院另行審理)於民國110年6、7月間,透過網路加入通訊軟體Telegram(下稱Telegram)暱稱「渣哥」、「十六」及「 小寶 」等身分不詳之人所組成之詐欺集團,其等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違反洗錢防制法之犯意聯絡,由「渣哥」透過Telegram,指示胡益榮於110年8月5日下午4時13分、同日下午4時49分許,拿取 陳勝煒 (涉嫌幫助詐欺部分,由檢察官另案偵辦中)所有,並放置在臺鐵松山車站B1置物櫃第35櫃7門、臺鐵七堵車站1樓置物櫃第283櫃17門之兆豐商業銀行(下稱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下稱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及玉山商業銀行(下稱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之提款卡並取得提款密碼後,旋由該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10年8月6日,以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詐騙方式,詐騙 林芳如 、 林玉凡 、 吳炳南 、 余丹雯 、 陳冬菊 、高 儷峯 等人,致林芳如等人均陷於錯誤,於附表之轉匯時間,各轉匯如附表所示之轉匯金額至附表所示之銀行帳戶內。胡益榮、胡家傑、謝若妍,則於同日,依指示前往新北市○○區○○路00號前會合,由謝若妍持胡益榮透過胡家傑轉交之上開提款卡及密碼,於如附表所示之提領時間及地點,提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胡家傑則在提領地點對面監控謝若妍,於收取謝若妍所提領之贓款後,再轉交給胡益榮。「渣哥」另指派尹得宇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小寶」共同前往新北市汐止區建成路附近,向胡益榮收取上開贓款後離去,其等以此方式掩飾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及去向。因認謝若妍就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犯嫌,均係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嫌、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罪嫌等語。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謝若妍被訴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6次犯嫌,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1年3月10日向提起公訴(追加起訴),並繫屬本院以111年度審金訴字第229號一案審理中,有本院111年度審金訴字第229號刑事案卷可稽(此案卷面、檢察署提起公訴函文及追加起訴書等影本,見111金訴291號卷第163至171頁)。公訴人於111年5月5日對被告謝若妍就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同一案件部分,向本院重行起訴(本件檢察官起訴函文及起訴書,見111審金訴409號卷第3至19頁),依照上開說明,本件關於謝若妍被訴如附表所示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鄭世揚提起公訴。中華民國111年9月1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蔡明宏
法官李昭然
法官陳銘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羅淳柔中華民國111年9月16日附表:
編號告訴人詐騙方式轉匯時間轉匯金額(新臺幣)銀行帳戶提領時間提領地點提領金額(新臺幣)1林芳如110年8月6日下午4時許,假冒臉書客服人員,向林芳如佯稱:其誤加入會員,可協助解除會員設定云云。(1)110年8月6日下午5時8分許(2)110年8月6日下午5時23分許(1)2萬9,988元(2)2萬9,985元陳勝煒上開中華郵政帳戶內110年8月6日下午5時27分許新北市○○區○○路00號汐止建城郵局6萬元2林玉凡110年8月6日下午4時23分許,假冒導盲犬協會客服人員,向林玉凡佯稱:因內部人員疏失,誤將林玉凡設定為連續扣繳,需協助解除設定云云。110年8月6日下午5時37分許6,123元陳勝煒紹上開臺灣銀行帳戶內(1)110年8月6日下午5時38分許(2)110年8月6日下午5時39分許(3)110年8月6日下午5時40分許新北市○○區○○路00號汐止農會大同辦事處(1)2萬0,005元(2)2萬0,005元(3)1萬6,005元3吳炳南110年8月6下午5時1分許,假冒導盲犬協會客服人員,向吳炳南佯稱:因內部人員疏失,誤將吳炳南設定每月扣繳2,000元,需協助解除設定云云。110年8月6日下午5時36許4萬9,986元(1)110年8月6日下午6時26許(2)110年8月6日下午6時39許(1)2萬9,986元(2)2萬9,986元陳勝煒紹上開兆豐銀行帳戶內(1)110年8月6日下午6時29分許(2)110年8月6日下午6時30分許(3)110年8月6日下午6時42分許(4)110年8月6日下午6時42分許新北市○○區○○路00號汐止建城郵局(1)2萬0,005元(2)1萬0,005元(3)2萬0,005元(4)1萬0,005元4余丹雯110年8月6下午5時28分許,假冒導盲犬協會客服人員,向余丹雯佯稱:因內部人員疏失,誤將余丹雯帳戶扣款36次,需協助解除設定云云。110年8月6日下午5時12許9萬2,839元陳勝煒紹上開臺灣銀行帳戶內(1)110年8月6日下午5時19分許(2)110年8月6日下午5時20分許(3)110年8月6日下午5時21分許(4)110年8月6日下午5時22分許(5)110年8月6日下午5時23分許新北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1)2萬0,005元(2)2萬0,005元(3)2萬0,005元(4)2萬0,005元(5)1萬2,005元5陳冬菊110年8月6下午6時許,假冒導盲犬協會客服人員,向陳冬菊佯稱:因內部人員疏失,誤將陳冬菊捐款500元設定為5,000元,需協助解除設定云云。(1)110年8月6日下午6時11許(2)110年8月6日下午7時11許(1)2萬9,985元(2)2萬9,985元陳勝煒紹上開兆豐銀行帳戶內(1)110年8月6日下午6時20分許(2)110年8月6日下午6時21分許新北市○○區○○路00號家樂福超市(1)2萬0,005元(2)9,005元(1)110年8月6日下午7時16分許(2)110年8月6日下午7時17分許新北市○○區○○路00號汐止建城郵局(1)2萬0,005元(2)1萬0,005元(1)110年8月6日下午7時15分許(2)110年8月6日下午7時19分許(3)110年8月6日下午7時26分許(1)2萬9,000元(2)3萬元(3)1萬0,985元陳勝煒紹上開台新銀行帳戶內(1)110年8月6日下午7時20分許(2)110年8月6日下午7時20分許(3)110年8月6日下午7時21分許(4)110年8月6日下午7時32分許新北市○○區○○路00號汐止建城郵局(1)2萬元(2)2萬元(3)2萬元(4)1萬元6高儷峯110年8月6下午6時15分許,假冒Idiostyle網購平臺客服人員,向高儷峯佯稱:因內部人員疏失,誤設高儷峯為經銷商,導致連續扣款,需協助解除設定云云。(1)110年8月6日下午7時52分許(2)110年8月6日下午7時56分許(3)110年8月6日下午8時47分許(4)110年8月6日下午8時52分許(1)4萬9,985元(2)4萬9,987元(3)2萬9,987元(4)2萬1,033元陳勝煒紹上開玉山銀行帳戶內(1)110年8月6日下午7時59分許(2)110年8月6日下午8時1分許(3)110年8月6日下午8時1分許(4)110年8月6日下午8時2分許(5)110年8月6日下午8時3分許(6)110年8月6日下午8時52分許(7)110年8月6日下午8時53分許(8)110年8月6日下午8時54分許新北市○○區○○路00號汐止建城郵局(1)2萬0,005元(2)2萬0,005元(3)2萬0,005元(4)2萬0.005元(5)1萬9,005元(6)2萬0,005元(7)2萬0,005元(8)1萬1,00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