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重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重附民字第23號

附民原告 朱品蓁

黃高宗

李星霓

法定代理人 李芃逸

附民被告 梁賜榮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5月12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 潘政宏

法官蔡旻穎

法官朱曉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鈺儒

中華民國114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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