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1565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565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李君道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家交通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2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依上訴人上訴狀所載,僅就252-N9車牌部分及該車牌的罰款(經查罰款金額計為新台幣1,200元,本院卷第87-91頁)不服,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1,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上訴人未繳,現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詹駿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4日

書記官徐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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