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1年度彰小字第250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彰小字第250號

原告 張柏翊

被告 林儀宏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0年度附民字第382號),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玖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顏麗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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