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彰小字第250號
原告 張柏翊
被告 林儀宏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0年度附民字第382號),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玖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顏麗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