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9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鎧兆訴訟代理人林政雄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2851號、106年度偵字第4630),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李鎧兆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理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李鎧兆因罹有腦動脈瘤破裂出血及嚴重腦水腫之病症,於民國106年7月31日至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花蓮慈濟醫院(下稱慈濟醫院)接受手術治療,復於106年10月21日出院,惟其出院時仍為左側肢體偏癱,無法獨立行走需輪椅協助行動,因認知障礙,無法理解複雜指令或問題,語言表達因動作障礙含糊不清不利他人理解等情,有慈濟醫院病情說明書1紙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30頁),又員警至被告現居處查訪時,被告現無法下床行動等情,有鳳林分局大富派出所毒品人口查訪紀錄表1紙及被告現況照片4張可佐(見本院卷第44頁至第45頁),足見被告現確因疾病不能到庭接受審判。是依前開規定,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鴻達
法官戴韻玲法官邱佳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
書記官許力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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