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5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546號債權人高雄市六龜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徐添春 代理人 羅櫻霞 債務人 白桂錦 債務人 麥盛創 債務人 羅定遠 債務人 吳連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肆佰伍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月1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編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利率│違約金│││(新台幣)││(年息)││├──┼─────┼────────┼────┼────────┤│001│3,500,000│自105年9月11日起│2.864%│自105年9月11日起│││元│至106年3月10日止││至106年3月10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違約金。│││├────────┼────┼────────┤│││自106年3月11日起│2.864%│自106年3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002│1,000,000│自105年9月11日起│2.864%│自105年9月11日起│││元│至106年3月10日止││至106年3月10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違約金。│││├────────┼────┼────────┤│││自106年3月11日起│2.864%│自106年3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