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79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7930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理人 葉紹明 債務人 王惠驛 即 王淑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零壹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柒仟貳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參仟陸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7月23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