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永峰國際影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3月
8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原告係依我國法律設立之公司。如附件之視聽著
作,業經訴外人緯來電視網股份有限公司授權與原告公司台
灣地區(含台澎金馬地區)家庭用影音產品發行(含出租、
銷售)、生產複製及設計印刷包裝。原告就附件之視聽著作
既已依法取得著作權或著作財產權,自均應受著作權法之保
護。查設雅虎奇摩帳號water445、址在台北縣土城市○○路
○段238之7號,負責人即被告,未經原告同意或授權,擅自
重製、販售原告享有著作權及著作財產權之視聽著作影音產
品,其違反著作權法之犯行,已經檢方偵查緩起訴,業經鈞
院審理中。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
負損害賠償責任。如被害人之原告不易證明實施損害額,得
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新台幣(下同)10000元以上、500
000元以下酌定賠償額,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不
法利益,故意所為之侵權行為,雖原告實際損害額未能明確
估算,然已嚴重損害原告權益,為此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請求權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聲明之所示等情,被告對侵
害原告之著作財產權,業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緩起訴
處分乙節,亦不爭執,惟辯稱原告請求金額過高云云。經查
: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
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項損害賠償,被害人得依下列規定擇一
請求:一依民法第216條之規定請求。但被害人不能證明其
損害時,得以其行使權利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
被侵害後行使同一權利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損害。二
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但侵害人不能證明其成
本或必要費用時,以其侵害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為其所得
利益。依前項規定,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
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新臺幣1萬元以上1百萬元以下酌定賠
償額。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新臺
幣5百萬元,著作權法第88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對其實際
損害額不易證明,惟依原告所提價差損失及營運損失統計表
,粗估商品滯銷呆帳為569520元,揆諸上開規定,原告請求
被告賠償100000元,尚稱允當。
二、從而,原告依著作權法第88條之規定訴請被告給付100000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5年12月11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八所定之小額訴訟事件
,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同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之
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0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0日
法院書記官陳君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