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戊○○
己○○
丙○○
庚○○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城小字第61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5
年10月19日上午10時30分在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第1法
庭言詞辯論終結並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盧軍傑
書記官 周怡青
通 譯 黃又杰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玖仟柒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
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
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付之
事實,業據其提出契約書原本、交易明細查詢影本各一份為證,
經本院核對無訛,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
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庭(金門縣
○○鎮○○路○○○號)提出上訴狀,並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周怡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