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簡字第23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簡字第2364號
112年度簡字第2407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承翰
黃偉泰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先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18432號、112年度偵字第19772號),本院合併判決如下:
主文謝承翰共同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黃偉泰共同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除112年度偵字第18432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第1至2行所載「106年度易字第1758號」,應更正為「106年度易字第988號」外,其餘均引用附件一112年度偵字第18432號、附件二112年度偵字第19772號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謝承翰、黃偉泰就附件一犯罪事實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黃偉泰就附件二犯罪事實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二)被告2人就附件一犯罪事實,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三)被告2人均曾受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有期徒刑之科刑及執行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等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均為累犯。本院審酌被告2人未因前揭刑之執行產生警惕作用,主觀上仍欠缺對法律之尊重及自我約束能力,足見前罪之徒刑執行成效不彰,其等對刑罰之反應力薄弱,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各加重其刑。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2人漠視他人財產權益,任意竊取他人財物,行為甚屬不該,兼衡其等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竊取財物之價值,及竊取之財物已發還被害人,並考量被告謝承翰自 陳國中 肄業之智識程度、從事司機、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被告黃偉泰自陳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大貨車司機,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再考量被告黃偉泰所犯各罪罪質相同、行為時間間隔3月餘、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三、未扣案之車鑰匙2把,雖為被告2人為本案犯行之犯罪工具,然未據扣案,本院審酌此類物品非難取得,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為免耗費無益之執行程序,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姵伊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胡佩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
書記官蔡忻彤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一: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18432號被告謝承翰男0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鄉○○○街000號(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黃偉泰男0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鄉○○村○○路00巷00
號(另案在法務部○○○○○○○○羈
押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謝承翰前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分別以106年度易字第1758號、106年度簡字第2679號、107年度簡字第17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6月、6月確定,前開3案經同法院以107年度聲字第48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下稱第1案);嗣謝承翰再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107年度簡字第233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下稱第2案);上開第1、2案接續執行,甫於民國108年8月28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於108年10月21日假釋付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已執行完畢。黃偉泰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同法院以108年度簡字第50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同法院以108年度簡字第73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嗣經同法院以108年度聲字第97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109年3月18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於109年11月30日縮刑期滿未經撤銷假釋,視為執行完畢。詎其等均仍不知悔改,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聯絡,於112年5月18日凌晨1時24分許,由謝承翰駕駛其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黃偉泰前往彰化縣○○鄉○○路00○00號附近道路旁,復由謝承翰以其另1輛汽車之車鑰匙開啟 陳裕豐 所有、停放在該處所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下稱本案自用小貨車)駕駛座車門鎖,且以該車鑰匙發動本案自用小貨車,並由黃偉泰駕駛本案自用小貨車離開現場,謝承翰則駕駛上開自用小客車跟隨其後,嗣因本案自用小貨車冒煙故障,黃偉泰即將之棄置在彰化縣福興鄉沿海路4段555巷一帶田邊,由謝承翰駕駛上開自用小客車搭載黃偉泰離開。嗣陳裕豐發現遭竊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循線查獲上情,並在彰化縣福興鄉沿海路4段555巷一帶田邊扣得本案自用小貨車(已發還陳裕豐)。
二、案經陳裕豐訴由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謝承翰於偵查中、被告黃偉泰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陳裕豐於警詢時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贓物認領保管單、監視器影像擷取照片、查獲照片各1份、監視器錄影光碟1片附卷可佐,足認被告2人之自白均與事實相符,其等犯嫌均堪認定。
二、核被告2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2人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2人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參,其等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參以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被告謝承翰構成累犯之前案與其本案所犯之罪,均為竊盜案件,罪質相同,且其前案已入監執行,應已受有監獄之相當程度之教化、矯治,猶仍於前案執行完畢後之短期間內即再犯本案,顯未能記取前案刑罰之教訓,足見被告謝承翰對刑罰反應力薄弱,兼衡上情及社會防衛等,綜合判斷被告謝承翰並無因加重本刑致生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情形,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被告黃偉泰部分,請參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是否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11月11日
檢察官陳姵伊附件二: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19772號被告黃偉泰男0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鄉○○路00巷00號(另案在法務部○○○○○○○○羈
押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偉泰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8年度簡字第50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同法院以108年度簡字第73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嗣經同法院以108年度聲字第97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民國109年3月18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於109年11月30日縮刑期滿未經撤銷假釋視為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於112年9月3日21時1分許,行經彰化縣○○鄉○○路000號前,見 王添貴 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下稱本案自用小貨車)停放在該處,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使用其拾得之貨車鑰匙開啟駕駛座車門鎖,並以該貨車鑰匙發動得手後,駕駛本案自用小貨車離開現場。嗣王添貴發現遭竊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循線查獲上情,並扣得本案自用小貨車(已發還王添貴)。
二、案經王添貴訴由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偉泰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王添貴於警詢時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彰化縣警察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贓物認領保管單、監視器影像擷取照片、現場照片、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份、監視器錄影光碟1片附卷可佐,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又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附卷可參,其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參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是否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11月15日
檢察官陳姵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