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64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6481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非訟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丁○○、丙○○、戊○○、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被繼承人 劉文亮 之除戶戶籍謄本。
2、完整繼承系統表。
3、上開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4、請提出繼承人有無向家事法院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法院備查文件。
中華民國98年11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8年11月16日
書記官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