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4年度潮簡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潮簡字第137號
上 訴 人
即原  告 乙○○
      丙○○
      丁○○
被 上訴人
即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94年11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3,1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2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楊宗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1,000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張福山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2  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