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54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54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5472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潘秀雲 債務人 張朝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捌仟捌佰貳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陸仟玖佰柒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叁佰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肆佰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伍佰元,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5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5月28日
書記官沈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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