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139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4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三九八號
聲請人凱晟電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桂津 訴訟代理人 陳柄榮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八八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二年八月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林錫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許清琳~F0~T40┌──────────────────────────────────────────────────────┐│支票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八八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昌春電子企業有限公│台北國際商業銀行積│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貳萬柒仟零肆拾元│0000000││││司 楊阿生 │穗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