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4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48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晉展選任辯護人張繼準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14日所為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漏載「選任辯護人張繼準律師」,應予補充。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項裁定,附記於判決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裁定之正本送達,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亦有適用。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漏列「選任辯護人張繼準律師」,顯係漏載,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應予補充。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張恩賜
法官劉正中法官林慧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鄭淑英中華民國101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