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全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司執全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假扣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執全字第183號債權人和義貿易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周惠娟 代理人 蕭維德 律師
單鴻均 律師 吳天銘 債務人昭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陳美賢 代理人 曾維國 代理人 黃惠暖 第三人黎德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江韋達 代理人 黃勝文 律師
黃啟倫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就附表動產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債權人於執行程序中應為一定必要之行為,無正當理由而不為,經執行法院再定期限命為該行為,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為者,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時,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並於裁定確定後,撤銷已為之執行處分,此觀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款規定自明。
二、查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所有如附表之動產,經本院派員於民國111年10月4日至桃園市○○區○○○路00號辦理查封,因場所管理人即第三人黎德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不同意債務人原地保管查封物,故交由債務人移地保管。嗣查債務人未盡保管責任且未依限完成移地保管,本院改定債權人為保管人,並於112年6月21日至桃園市○○區○○○路00號現場變更保管人為債權人,當場並協商同意由第三人黎德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負責拆卸,另函知債權人陳報保管地點(即桃園市○○區○○路00號)及監督人員資料予第三人等。是故,本院於112年9月23日函命第三人及債權人限期完成前開程序,惟查第三人陳報拆卸工程尚未完成,乃因債權人拒絕受領等情,以致本件執行程序無法續行;然保管地點究為上開地址1樓或2樓,實非得作為拒絕受領之正當事由,且不論係何樓層均屬債權人得支配管理之範圍,債權人主張,自無所據。是以,本院於112年11月20日再次通知債權人應於民國112年12月25日前配合第三人受領查封之動產,並指明倘債權人再未為受領保管,即裁定駁回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詎債權人無正當理由仍不為。準此,本件因債權人未為一定必要之行為,致動產查封保管執行程序不能進行,依上開規定,應駁回該部分強制執行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鄒岳樺附表:
111年司執全字000183號強制執行事件動產附表財產所有人:昭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編號物品名稱數量單位物品所在地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備註1熱煤油管組19組桃園市○○區○○○路00號2蒸氣管主管線1組桃園市○○區○○○路00號3袋式集塵器1組桃園市○○區○○○路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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