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6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6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68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高崇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448號、109年度執字第17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高崇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高崇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亦規定甚明。
三、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各1份附卷可稽,是檢察官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犯罪時間、侵害法益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吳珈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江婉君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附表: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07年12月25日│107年12月30日│108年6月22日││││││├──────┼────────────┼────────────┼────────────┤│偵查(自訴)│雲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雲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機關年度及案│1157號│1157號│2483號││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8年度六簡字第188號│108年度六簡字第188號│108年度中簡字第2228號││實││││││審├────┼────────────┼────────────┼────────────┤││判決日期│108年6月5日│108年6月5日│108年10月31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8年度六簡字第188號│108年度六簡字第188號│108年度中簡字第2228號││├────┼────────────┼────────────┼────────────┤│決│判決確定│108年7月1日│108年7月1日│109年1月6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雲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2735號(編號1、2合併定應執│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行有期徒刑5月)│179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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