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6994號
原 告 楊忠璟
訴訟代理人 傅爾洵 律師
複代理人 李長彥 律師
被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南光
訴訟代理人 林柏均
黃光輝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9月26日下午2時50分在
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22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美杏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22日
書記官楊夢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