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4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4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477號上訴人大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美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羅鈺 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6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191,8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8,7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6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段奇琬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上訴裁判費用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15日
書記官葉燕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