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6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651號聲請人DOUGLASMATTHEWWAPNER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 律師
蘇育鉉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康橋學校財團法人新北市康橋高級中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本院109年度勞訴字第111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09年度勞訴字第111號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於民國109年9月2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於109年9月2日言詞辯論程序詢問證人事項,因聲請人調閱筆錄後發現有部分證人陳述與當日所記得實際內容不同,因此有聲請當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之必要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前開事件之當事人,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4項規定,諭知聲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0月26日
勞動法庭法官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6日
書記官曾東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