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249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249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易字第249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孫志強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撤緩偵字第363號),嗣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孫志強意圖為自己及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
一、孫志強前於民國98年4月1日起,受僱於千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千翔公司),經派駐於 卡莎米亞 管理 委員會 (設臺北市○○區○○路○號)擔任行政組長,有管理、維護及代收管理費等職務,為執行業務之人。詎孫志強因友人亟需用錢,竟意圖為自己及第三人不法之所有,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於98年6月下旬某日,將其職務上代收如附表所示之管理費、零用金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4萬3,438元,易持有為所有而侵占入己,以借予該友人。嗣因住戶及千翔公司發現,始知上情。
二、案經千翔公司訴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嗣孫志強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壹、程序方面:本件被告孫志強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其於準備程序中,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其與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裁定本件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件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先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孫志強迭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代理人 林子鐘 之指訴相符(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他字第6580號卷《下稱他字卷》第28頁),且有被告個人履歷資料卡、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受任管理維護契約、勞工保險加保申報表、現場勤務紀律整飭要領、被告挪用卡莎米亞管理委員會公款之明細及收據(切結)書、卡莎米亞管理委員會6月份現金帳及6、7月份管理費收繳表、被告與告訴人千翔公司簽立之和解協議書附卷可稽(見他字卷第2頁至第22頁、第30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18531號卷第4頁),是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爰審酌被告僅因友人亟需用錢,即利用職務之便,侵占其所代收之款項以借予他人,此等行為本應予相當之非難,惟念被告犯後始終坦承犯行,且與告訴人於偵查中即已達成和解並已清償完畢,經檢察官當庭表示同意給予被告緩刑宣告等語(見本院卷第40頁反面),暨衡諸被告犯罪動機係因一時貪念、平日素行良好、所侵占之金額、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宣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戒。又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頁至第6頁),且被告對犯行自白不諱,並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及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另自願捐款新臺幣2萬元與公益團體以贖罪愆,可認有悔悟之心,其經此偵審程序及刑罰宣告之教訓後,當已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斟酌一切情事,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當,爰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6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婉鈺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9年12月27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周玉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9年12月27日
書記官謝貽婷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
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侵占項目│侵占金額(新臺幣)│├──┼─────────┼─────────┤│1│5月份管委會零用金│6,738元│├──┼─────────┼─────────┤│2│6月份管理費│13萬0,900元│├──┼─────────┼─────────┤│3│7月份管理費│5,800元│├──┼─────────┴─────────┤│總計│14萬3,43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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