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8 年度司促字第 61758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8 年司促字第 61758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 98 年 12 月 03 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61758號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債 務 人 甲○○
25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陸仟捌佰壹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相對人甲○○於89年12月28日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Card。相對人至92年6 月30日止累計消費記帳86,815元正未給付。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消費款項外,另應給付自最後繳款截止日92年6 月30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呂美玲附表98年度司促字第61758號利息: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1 │新臺幣│甲○○ │92年7月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20%計算 ││ │86815 │ │ │ │之利息。 ││ │元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