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7 年度促字第 47647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7 年促字第 47647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 97 年 08 月 06 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47647號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債 務 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萬參仟陸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八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沈淑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