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2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2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26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具保人乙○○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99年度執字第4465號、99年度執聲沒字第1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偵查中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五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於判決確定後逃匿未到案執行,爰依法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甲○○於判決確定後,經合法傳喚、拘提無著,顯已逃匿之事實,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拘票影本及受刑人之全國通緝紀錄表附卷可參,經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到案未果,亦有送達證書在卷足憑。是受刑人顯已逃匿無蹤,揆諸首開規定,自應將具保人乙○○所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22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施慶鴻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賴瓊珠中華民國99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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