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440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44059號債權人臺南縣將軍鄉農會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甲○○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28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①釋明請求年息5%之依據(與借據所載不符)②補基本放款利率表③補委任狀,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7年12月2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未盡表明之責,應駁回其聲請。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15日
司法事務官熊靜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7年11月27日
書記官許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