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4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435號債權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黃進丁 債務人 莊吳美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仟柒佰叁拾伍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3月17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