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5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5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588號原告 蔣陳糖
蔣興國 被告 蔣孝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0萬元(計算式:200萬元+16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6,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2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佳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1年4月20日
書記官李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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