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消債更字第6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660號聲請人 黃谷蒨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釋明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釋明其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情事,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相關證明文件以代釋明,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⒈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之證明文件(如存摺封面、內頁、匯款或
轉帳證明等,如已遺失,請向金融機構申請補發)
2.母親黃OO之家族系統表(包括全部子女)及最近2年勞健保投保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暨2年內財產所得資料;併請釋明母親年僅46歲,無法維持生活需受聲請人扶養之理由及證明文件影本。
3.每月支出生活費10000元之明細及收據等證明文件。
4.提出每月扶養母親3000元之證明文件。
5.提出目前承租房屋之最新租賃契約影本及每月實際繳納房租10000元之證明文件影本。
6.安泰人壽保險契約影本。
7.其餘有不可歸責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非自願性失業等)。
中華民國97年6月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玉心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4日
書記官吳慕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