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67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36727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非訟代理人 周立根 債務人 仇睿鈞 即 仇仙富 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仇仙富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
(一)新臺幣(下同)伍萬柒仟參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貳拾貳萬玖仟肆佰捌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