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稅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285號原告 王祥榮
王淳禹 王碧儀 王碧如 王麗雯 王淑敏 王祥溎 李 王蓮嬌 黃 王素真 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明桐 律師被告 王秋淞
王秋亷 王燕飛 王秋勳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後政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稅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被告「 王秋廉 」之記載,應更正為「王秋亷」。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珮琦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
書記官李慧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