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722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7228號

聲請人 黃文利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卓淑珍李憲明 裁定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壹張,已屆期經提示未獲付款,為此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本票應記載發票年、月、日,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本票,並未記載發票年、月、日,此有聲請人提出之本票正本在卷可稽,依同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應為無效之本票,自不得據以裁定強制執行,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訟訴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李信良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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