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4年度沙補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沙補字第234號

原告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送達代收人 陳宏威

訴訟代理人 江脩廷

被告 阮氏美娟

一、上原告與被告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05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0月1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0月13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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