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80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8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807號聲請人 范樵銘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陳威志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因臺端未陳報相對人之年籍、身分證字號資料,又因本票
未載付款地及發票地,請提出相對人陳威志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㈡請確認本件是否請求利息?因臺端聲請狀附表內未載明提示日,聲請事項內未載明請求利率。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2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